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完善我校因公临时出国管理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下发的《关于加强和改进教学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厅字﹝2016﹞17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及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指导意见》的通知(教外厅﹝2016﹞2号),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教学科研人员指我校直接从事教学和科研工作的人员(含退离休返聘人员),以及在学校及其二级单位中担任领导职务的专家学者。教学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开展学术交流合作主要包括:教育教学活动、科学研究、学术访问、出席重要国际学术会议以及执行国际学术组织履职任务等。
第二章分类管理
第三条教学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执行学术交流合作任务,部门与个人的出国批次数、团组人数、在外停留天数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出访团组、人次数和经费单独统计。
第四条学术交流合作以外的因公临时出国,仍执行《长安大学教职工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办法》,实行限量管理。
第三章审批程序
第五条各学院(系)要科学制订教学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开展学术交流合作年度计划,每年12月25日前上报国际合作与交流处,经学校外事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按照陕西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相关要求报备,不列入国家工作人员因公临时出国批次限量管理范围。对确需临时安排的学术交流合作,应在个案报批时说明理由。
第六条教学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开展学术交流合作,按现行《长安大学教职工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办法》中规定的程序报批。
第七条国际合作与交流处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加强对教学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的统筹协调和审核把关,严格按照上级有关文件规定审核出访任务的必要性、人员构成与行程安排的合理性,对以下不符合规定的个人及团组出访,要明确要求其调整或取消出访任务:
1.出访任务无实质性内容或内容不实的;
2.申请材料弄虚作假的;
3.涉嫌违规违纪的其他情况。
第八条教学科研人员出国开展学术交流合作,应持因公护照。特殊情况需持普通护照出国,应通过个人申请,按组织人事管理权限由党委组织部、人事处审核,报学校外事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第四章经费管理
第九条加强教学科研人员出国开展学术交流合作经费的预算管理,认真执行因公临时出国经费先行审核制度,由计划财务处、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实行审批联动。
第十条教学科研人员使用国家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经费出国开展学术交流合作,应按照有关管理办法和制度规定执行,体现既符合科研活动规律、又符合预算管理要求的原则。
第十一条教学科研人员如需持普通护照出国开展学术交流合作,应凭学校外事工作领导小组出具的任务批复(附件1)、长安大学因公临时出国(境)审批表(附件2)、出国证件及出入境记录报销与学术交流合作相关的费用。
第十二条教学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其他方面,按现行《长安大学教职工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办法》中相关要求执行。
第五章证照管理
第十三条教学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所持因公护照须在回国后1周内交国际合作与交流处,统一送陕西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集中管理。
第十四条教学科研人员经批准因公临时出国所持普通护照,回国后1周内,具有副处级以上职务的,交由党委组织部保管;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的,交由人事处保管。
第六章监督和追责
第十五条严格执行出访信息公开制度。除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需保密的内容和事项外,教学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在报批之前须按规定公示,公示环节按照现行《长安大学教职工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办法》中相关要求执行。未按规定公示的不予报批,不予核销相关费用。
第十六条加强绩效评估。教学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开展学术交流合作,回国后1个月内在单位内部公布行前公示内容的实际执行情况和出访报告等,学校根据任务执行情况,确定绩效评估等级,以此作为以后审批的依据。
第十七条强化监督和问责。对教学科研人员以对外学术交流合作名义变相公款出国旅游等违规违纪行为,学校纪检监察机构将严肃追究责任,并依规依纪惩处。对因管理不善、滥用政策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部门,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实施细则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解释。未尽事宜均按照上级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来源:长安大学国际合作交流处
2019年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