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对因私出国(境)人员的审批和管理,进一步明确学校对因私出国(境)人员的审批和管理职责,以及对违规因私出国(境)人员的处理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关于加强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管理的暂行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对《长安大学教职工因私出国(境)管理办法》(长大人〔2014〕90号)进行补充完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中的因私是指因个人原因自费探亲、访友、留学(含进行博士后研究)、旅游、持绿卡短期定居、就医、出国办理其他个人事务(包括就医、继承财产、婚丧嫁娶和陪同家属出国(境)等)以及其他非公务活动等。
第三条 对涉及管理人、财、物,机要档案和其他重要岗位的领导干部,以及配偶或子女已移居国(境)外的人员,要从严把关,发现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准出国(境)的人员,以及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的人员,一律不得批准其出国(境)。
第四条 因私出国(境)实行一事一报,不得擅自更改已报批所到国家、地区和行程。
第五条 不属于学校统一保管因私出国(境)证件的人员将因私出国(境)证件(含绿卡)信息报所在部门(单位)登记备案,包括持证人姓名、职务、发证机关、发证日期、有效期限、证件号码和证件的使用情况等。因私出国(境)证件信息变化要及时向所在部门(单位)进行信息更新。学校各部门(单位)要做好因私出国(境)证件(含绿卡)信息的登记备案工作,在办理出国(境)审批手续时查阅、核对、参考。
第六条 因私出国(境)申请,现任处级干部在组织部网站下载并填写《长安大学处级干部因私出国(境)校内审批表》或者《长安大学处级领导干部因私赴港澳台审批表》,其他人员在人事处网站下载并填写《长安大学教职工因私出国(境)校内审批表》和《长安大学因私出国(境)人员承诺书》。
第七条 申请人所在部门(单位)负责对其所填表格内容真实性和工作安排等进行审核,确定是否同意申请人此次因私出国(境)。
第八条 保密办负责涉密人员的涉密事项审查,并进行保密提醒、保密教育。
第九条 各部门(单位)要严格执行学校的考勤制度。对于疏于考勤造成对本部门(单位)人员私自出国失察,或者对本部门(单位)人员私自出国隐瞒不报的,学校将追究部门(单位)负责人相关责任。
第十条 所有人员每次出国(境)都要按照程序办理审批,对于未经批准私自出国(境)、获取境外永久居留资格(获得绿卡)或者取得外国国籍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一条 对于中国共产党党员,未经批准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含绿卡)、前往港澳通行证,或者未经批准出入国(边)境,除受政纪处分外,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处分。
第十二条 《长安大学教职工因私出国(境)管理办法》(长大人〔2014〕90号)继续有效,与本规定同时使用。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