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我校国际合作与交流,保证我校因公临时出国(境)工作健康、有序、规范开展,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因公出国(境)管理的若干规定》(中办发〔2008〕9号)、《关于进一步规范省部级以下国家工作人员因公临时出国的意见》(中办发〔2013〕16号)、《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教育外事管理的意见》(教外综〔2013〕63号)和《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全省因公临时出国管理的若干规定》(陕外事发〔2014〕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因公临时出国(境)是指学校编制在册工作人员以执行公务为目的,出国、赴港澳地区、赴台湾地区停留3个月(不含3个月)以内,从事校际交流、学习培训、合作科研、参加学术会议、讲学及参赛参展等教育交流活动。
第三条 出国(境)人员在出国(境)前应接受外事纪律和安全教育,执行出访任务时应严格保守国家秘密,并防止泄露国家秘密。不得将有关涉密文件和技术保密图纸、资料等携带出国(境)。向国(境)外提交、寄送论文、资料等应按照学校相关保密制度进行审查。
第二章 计划制定与出访要求
第四条 因公临时出国(境)应紧密围绕学校改革发展中心工作,统筹学校合作交流重要任务事项,坚持因事定人,科学制定年度计划,并严格执行报备制度。其中,校级正职年度因公临时出国(境)计划应在规定时间内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会同组织部报备教育部;校级副职及其他所有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境)计划应在规定时间内报备中共陕西省委外事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五条 因公临时出国(境)必须符合学校教学、科研、人才培养及管理等工作的实际需要,且出访单位、出访目的与出访人员的身份和岗位职责必须一致。
第六条 学校(或校属各单位)主要负责人不得同期出国(境)、同团出访,且不得同时或6个月内分别率团出访同一国家或地区。除校级正职及分管外事的校领导外,其他各级领导一个任期内因公出访不超过2次或两年内出访不超过1次。从事外事工作的各级工作人员应严格根据工作需要安排出访任务。
第七条 各类因公临时出国(境)人员应有明确的公务目的及实质内容,需持有外方业务对口部门或相应对等级别人员出具的邀请函、(有明确的出访目的、出访日期、停留期限及费用来源,邀请信需打印在公函纸上,有邀请人签字)以及与出访身份相一致的证照及签证种类。不得接受海外华侨华人和外国驻华机构邀请,严禁通过中介机构联系或出具邀请函。
第八条 因公临时出国(境)的实质性公务活动时间应占在外日程的三分之二以上。
第九条 因公临时出国(境)团组人员总数不得超过5人;每次出访不得超过3个国家和地区(含经停国家和地区,不出机场的除外);在外停留时间不超过10天(含离、抵我国国境当日,下同)。出访2国不超过8天,出访1国不超过5天,赴拉美、非洲航班衔接不便国家的团组,出访2国不超过9天,出访1国不超过6天。
第十条 因公临时出国(境)人员必须身体健康,能保障完成出访任务。不再派遣离岗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执行原岗位公派出国(境)任务。
第十一条 不予因公临时出国(境)的具体情况:
1. 因公临时出国(境)人员的工作岗位(从事专业)与出访任务不相符的;
2. 无权出具任务通知书的协会、中心等所组织的访问考察、研讨会、培训班等;
3. 由外单位牵头组织,各单位分别申报,但预算费用超过国家财政部规定标准者;
4. 拟陪同因公临时出国(境)人员出访的家属;
5. 照顾性、无实质内容的一般性出访、考察性出访及一般性庆典。
第三章 审批程序
第十二条 学校现职校级领导因公临时出国(境),需填写《长安大学校级领导(校长助理)出国(境)申请表》。书记出访由校长签字,校长出访由书记签字,校级副职出访由书记、校长签字,经校外事领导小组审议后,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会同组织部行文按上级规定分别报送教育部或陕西省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三条 学校处级干部因公临时出国(境),需填写《长安大学处级干部因公临时出国(境)审批表》(见附件一),由干部所在单位、保密办(涉密人员)、计划财务处、组织部、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及其他相关部门负责人签字同意并经其分管校领导签字同意后,再报分管外事工作的副校长签批。经签批同意后,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报送陕西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省台办)审批。
第十四条 除上述两类以外的其他教职工因公临时出国(境),需填写《长安大学教职工因公临时出国(境)审批表》(见附件二),由教职工所在单位、保密办(涉密人员)、人事处、计划财务处、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及其他相关部门负责人签字同意并报分管外事工作的副校长签批。经签批同意后,再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报送陕西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省台办)审批。
第十五条 各类因公临时出国(境)人员必须在上级主管部门下达任务批件之后,才能办理相关出入境证件。
第十六条 学校教职工临时出国(境)执行公务必须持因公护照(通行证),不得持因私证件出访。因私出国(境)仅限于自费旅游、探亲和处理其他个人事务,并须报组织和人事部门批准并办理相关手续。因私出国(境)不得使用因公护照(通行证),不得用公款报销因私出国(境)费用。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十七条 因公临时出国(境)人员返岗1周内将出访报告交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后,方可到计划财务处办理报销手续。计划财务处根据经费预算和财政部制定的因公临时出国(境)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及管理办法审核报销因公临时出国(境)费用。
第十八条 报销因公临时出国(境)费用时应提供出国(境)任务批件和护照等证件(包括签证、签注和出入境记录)复印件及费用明细单据,不得报销与公务无关的开支和计划外发生的费用。
第十九条 因公临时出国(境)人员要选择经济合理的路线,一般用人民币购买往返机票和中间航程机票,确有航线问题,由本人先垫付城际间交通费。因公临时出国(境)人员一般不得擅自改变出访路线、增加出访地点或延长出访时间,否则增加的费用自理。
第二十条 因公临时出国(境)由外方提供资助的,若外方提供的资助标准已超过国家财政部规定的相应标准,均不得再从学校相关专项事业经费中支付费用。
第二十一条 因公临时出国(境)人员在出国(境)期间,校内工资、岗位津贴照发。
第二十二条 外汇报销按照因公临时出国(境)人员提供的换汇水单或出国(境)前一天中国银行公布的官方汇率标准折算。
第五章 出访外事纪律与因公临时出国(境)人员管理
第二十三条 因公临时出国(境)人员在对外交往中应自觉维护国家利益和学校利益,不做有损国家和学校声誉的事情。
第二十四条 因公临时出国(境)人员在外期间必须遵守所在国家(地区)的有关法律法规,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
第二十五条 因公临时出国(境)人员在从事公务活动中,不得泄露国家政治、军事、经济和科技秘密。
第二十六条 因公临时出国(境)实施过程中,严格禁止以下现象:
1.不按规定程序报批;
2.不按报批内容、路线和日程出访;
3.通过因私渠道执行临时出国(境)公务活动并用学校公款报销相应的出国(境)费用;
4.涉嫌违纪违法的其他问题。
第二十七条 因公临时出国(境)人员及出访团组应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提前5个工作日在校内网站进行公示,内容包括人员姓名、单位和职务,出访国家、任务、日程安排及往返航线,邀请函及邀请单位情况介绍,经费来源和预算等。回国后1个月内在单位内部公布上述公示内容的实际执行情况和出访报告等,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第二十八条 因公临时出国(境)人员出国(境)期间应与本单位及相关部门保持联系,并在回校后1周内到所在单位和人事处办理销假手续。
第二十九条 所有因公临时出国(境)人员的出入境证件,均须在回国后1周内交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统一保管。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负责解释。未尽事宜均按照上级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长安大学教职工因公出国(境)管理办法》(长大外事〔2013〕26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