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大外事〔2012〕342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升我校的国际化水平,规范我校学生出国(境)管理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在校本科生、研究生,申请赴国(境)外参加双学位合作办学项目、短期交换生项目、自费留学、探亲访友、旅游等。
第二章 双学位合作办学项目
第三条 双学位合作办学项目系指本科生 “1+2+1”、“2+2”、“1+3”、“3+1”项目、研究生“1+1+1”、“1+1.5+0.5”项目以及本硕连续“3+1+1”项目。
第四条 申请参加双学位合作办学项目的学生应具备以下条件:
1.热爱祖国、政治立场坚定、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2.身体健康、能圆满完成学习任务。
3.在校学习期间外语成绩优良,无不及格科目。
4.能够支付在国(境)外学习期间的相关费用。
第五条 双学位合作办学项目的申报程序为:
1.每个项目开始前,由国际合作处(港澳台办公室)与教务处(研究生院)联合发出通知,申请者根据通知要求,从国际合作处(港澳台办公室)网站下载并填写相关申请表,持申请表到所属学院报名;学院汇总并形成推荐方案后报教务处(研究生院);教务处(研究生院)会同国际合作处(港澳台办公室)依据相关合作协议和名额共同确定最终人选。
2.入选者从国际合作处(港澳台办公室)网站下载并填写《长安大学学生出国(境)审批表》,本科生依次由辅导员—所在学院—教务处—学生处—国际合作处(港澳台办公室)—主管校领导审查签字;研究生依次由导师—所在学院—研究生院—学生处—国际合作处(港澳台办公室)—主管校领导审查签字。
3.国际合作处(港澳台办公室)负责向国(境)外合作院校推荐,并协助办理相关出国(境)事宜。
第六条 双学位合作办学项目的教学管理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1.教务处(研究生院)会同学生所在学院负责学籍的统一管理。
2.我校与国(境)外合作院校之间以平等互信、对等互认为基本原则,以学期或学年为基本核算单位,按照各自的教学计划,对参加双学位合作办学项目的学生开展教学运行与管理。
3.参加双学位合作办学项目的学生,原则上不允许转换专业。若国(境)外院校确无所学相同专业,允许转到相近专业学习。申请转专业的学生,在出国(境)前应当向相关学院提出申请,征得转出与拟转入学院同意,并报教务处(研究生院)审批备案。未经批准,擅自变更专业者,在国(境)外所学课程学分不予认可。
第七条 参加双学位合作办学项目的学生在国(境)外学习期间,须向所在学校缴纳学杂费,同时我校减免该生学费的三分之二。
第三章 短期交换生项目
第八条 短期交换生项目系指赴国(境)外院校(与我校正式签订学生交流协议的院校)进行为期1-2学期的学历交流学习。
第九条 短期交换生应具备以下条件:
1.热爱祖国、政治立场坚定、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2.交流对象应为二、三年级本科生或二年级研究生。
3.身体健康,能圆满完成学习任务。
4.在校学习期间无不及格科目。
第十条 短期交换生的申报程序参照本规定第五条执行。
第十一条 短期交换生项目的教学管理参照本规定第六条第1款及第2款执行。
第十二条 交换生回校后的成绩认定,以交流学习期间所在学校出具的成绩报告单为依据,由我校教务处(研究生院)进行确认登记。如在国(境)外交流学习期间存在考试成绩不及格的课程,应按教务处(研究生院)有关规定进行补考。
第十三条 交换生在国(境)外合作院校交流期间的学杂费,按照双方合作协议执行。
第十四条 交流学习期满,学生须按时返回学校并及时履行报到及成绩确认登记手续。
第四章 自费留学
第十五条 自费出国留学系指我校全日制在校学生自行联系申请自费到国(境)外大学攻读学位。
第十六条 对于申请自费留学且不再返校学习的学生,须持申请材料(含家长意见、所在学院辅导员与领导意见,以及国(境)外院校接收函件等)先办理退学及离校手续,然后方能到教务处(研究生院)办理学籍(成绩)证明。
第十七条 对于申请短期自费留学且欲返校学习、非学历学习以及短期培训等项目的,一律不予受理。
第五章 自费出国(境)探亲、访友和旅游
第十八条 全日制在校学生学习期间,学校一般不受理自费出国(境)探亲、访友、旅游等。需要出国(境)探亲、访友、旅游等的学生,应安排在假期进行。
第十九条 在校学生申请出国(境)探亲、访友、旅游等的审批程序参照本规定第五条第2款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国际合作处(港澳台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