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大外事〔2012〕341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我校与国(境)外大学及科研机构的学术交流,进一步规范我校外国专家工作管理,根据教育部和国家外国专家局的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我校具体情况,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各类外国专家工作的综合管理。
第三条 需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并下拨专项经费资助的外国专家为“计划内专家”,未申报项目无专项经费资助的为“计划外专家”;来校工作时间超过6个月(含6个月)的为“长期专家”,不足6个月的为“短期专家”。
第四条 长期专家与计划内短期专家,由校属各教学科研单位(以下简称聘用单位)根据需要申报、聘用,学校聘请、考核(评估);计划外短期专家由聘用单位申报、聘请、聘用,学校审批备案;顺访专家由校属相关单位申报、接待,学校审批备案。
第五条 来校工作的计划内长(短)期外国专家经费由上级主管部门专项划拨,专款专用。计划外短期(含顺访)外国专家无专项经费。
第二章 长期外国专家工作管理
第六条 长期外国专家(以下简称长期外专)项目的申报时间为:每年4月申报下一年度的聘请计划,提交申报材料的截止日期为4月20日。
第七条 长期外专项目的申报流程为:聘用单位提交申报材料(应聘长期外专的个人简历、学位证书、论文或著作发表情况、推荐信和健康状况说明书等)—国际合作处审核—校主管领导签批—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第八条 应聘长期外专应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来校从事科研工作或专业课教学的应聘者,应具有博士学位或高级技术职称,且有若干年科研或技术工作资历;既有扎实的理论知识,又有解决科研或技术难题的能力。申请来校从事语言教学的应聘者,应具有学士以上学位。具有学士学位者,应有讲授本国语或文学课三年以上的教学经历;具有硕士以上学位者,应有一年以上相关教学经验。
2.身体健康,年龄一般应在25-60岁之间。
3.没有未了结的法律纠葛。
4.自愿遵守中国法律、法令和所在地区及工作单位的有关规章制度,尊重中国人民的风俗习惯。
第九条 外国专家工作由学校分管外事工作的校领导主管,国际合作处是外国专家事务的归口管理部门。外国专家工作管理由国际合作处牵头负责,实行校、院二级管理,各相关各部门和有关单位共同参与。各部门和有关单位在外国专家工作中的职责如下:
1.国际合作处负责制定规章制度、申报聘请计划及人选、办理聘用手续,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参与外国专家的工作管理。
2.人事处、教务处、研究生院、科技处等部门具体负责拟聘专家的业务水平审查、在校工作计划的审定与监督、工作质量的考核与评估。
3.人事处负责外国专家聘用单位的编制管理。
4.计财处负责外国专家专项经费的预算管理。
5.聘用单位负责外国专家的人选推荐、工作计划的提出和落实、协助专家的日常生活管理,并指派一名合作教师协助外国专家开展教学科研工作。
第十条 教学与科研工作管理
1.长期外专的教学工作应以指导中青年教师教学和科研及提高外语水平、培养研究生和高年级本科生为重点。每周授课时数一般不少于14学时。签订教学和科研合约的长期外专每周授课时数一般不少于10学时。长期外专应严格履行合同,不得自行随意调课到校外兼课或讲学。如遇特殊情况需要调课,长期外专须事先征得聘用单位和教务处或研究生院的同意。长期外专请病(事)假,按合同规定条款执行。
2.聘用单位应向长期外专介绍我国的教育方针及政策、教学组织和计划、教学中的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等。长期外专应按我校的教学或科研计划开展工作,教材的选用或科研题目的确定由聘用单位与长期外专协商决定。我方人员应尊重长期外专的宗教信仰,但不允许他们利用上课传教或进行宗教活动,更不允许他们进行违反我国法律的活动。
3.聘用单位对长期外专的教学科研工作,既要大胆管理、严格要求,又要注意方法。在教学上应允许他们用不同的方法进行教学,欢迎他们对教学提出意见和建议。凡有利于改进教学又切实可行的应采纳并付诸实施;对不合理的或暂时做不到的要及时给予解释。聘用单位领导应经常与长期外专交换意见,探讨有关教学或科研问题。
4.长期外专可以参加学校的教学或科研的评选活动。对教学或研究工作成绩显著者,应给予荣誉和物质奖励,亦可授予校级教学优秀奖或评为先进工作者或优秀教师。对工作表现不好的,应采取适当方式予以批评,促其改进;对不能完成工作任务者,应予扣发工资、解聘并追究其违约责任。
5.鼓励长期外专在国(境)外学术刊物上以长安大学教师的身份发表学术论文或参加教学和学术研讨会。教学和科研双肩挑的长期外专应完成合同规定的教学科研任务,并在国(境)外刊物上以长安大学教师为第一作者身份发表学术论文,协助指导我校教师在国(境)外刊物发表论文。
6.聘用单位应对教学类长期外专建立听课检查考核制度,对科技类长期外专建立定期检查考核制度,定期研究和检查他们的教学、科研情况并根据学校相关教学科研规章进行考核评估,经教务处、研究生院核准后作为学校的考核结果,报人事处和国际合作处。聘用单位和学校的考核结果作为长期外专提高工资标准或延聘的主要依据。
第十一条 生活待遇
1.长期外专的生活待遇包括两部分:一是直接发给其本人的工资,工资数额根据其承担的教学、科研工作任务和实际业务水平并参考其学历和资历确定;二是国际旅费、休假补贴费和间接付给长期外专的住宿费、交通费、医疗费等。长期外专在校的工资收入,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交纳个人所得税。
2.长期外专在聘期内按照学校假期休假,假期内工资照发。
3.在长期外专来校工作期间,可集中安排一至二次省内外旅游。
4.长期外专在校工作期间可带家属,随行家属在华费用由专家个人承担。
5.长期科技外专在校工作满4年,经考核成绩优秀者,本人提出申请,可与学校签订长期合同。
6.国际合作处和人事处负责执行学校关于长期外专生活待遇的有关规定,其他单位与个人不得擅自承诺其他待遇或更改有关规定。
第三章 短期外国专家工作管理
第十二条 短期外国专家(以下简称短期外专)可为研究生开设学分课程(集中于一个半月或三个月完成)、培训教师和科研人员、参与重大科研项目的研究等。短期外专所讲授课程若要列入学分课程,应事先与教务处或研究生院商定。短期外专的教学管理参照本规定第十条执行。
第十三条 计划外短期外专的经费原则上由聘用单位自筹。对于重点学科、重点科研项目、重点实验室、边缘及新兴学科所聘请的计划外高层次短期外专,学校在必要时提供校内住宿或给予一定的费用补贴。
第十四条 计划内短期外专的聘任流程为:填报长安大学各类外专项目申报表格—国际合作处审核—校主管领导签批—上级主管部门审批。申报时间为:每年5月申报下一年度的聘请计划,提交申报表的截止日期为5月20日。
第十五条 聘用单位应事先拟订好短期外专来校后的工作计划和日程安排,落实工作内容、食宿、用车等。在外专来华前一个月填写《长安大学邀请外国专家来访申请表》(附件1)及《外国专家来华安全保证书》(附件2)并向国际合作处递交存档备案后,由国际合作处协助办理其来华相关手续。应组织相关专业人员学习短期外专的技术和专长,安排中青年骨干教师作助手,并指定专人照顾短期外专的生活。
第十六条 聘用单位对于短期外专的工作安排应注重成效、以学术为主,学术活动每周不少于10学时。聘用单位应根据日程安排认真组织好各项学术活动,包括讲学、座谈、咨询、指导科研、实验工作等。对短期外专提出的重要意见和建议,要认真研究处理并及时做出答复。
第十七条 聘用单位应及时总结经验,并在短期外专离校后两周内、费用结算前向国际合作处提交《外国专家工作成果总结报告》。
第四章 外国专家(教师)来校顺访管理
第十八条 顺访,系指由国家政府部门、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等有关单位主请来华进行正式访问的国外团体或个人在访问期间,顺道来我校或校属有关单位进行学术交流、讲学或参观访问等活动。
第十九条 安排顺访活动,必须有主请单位发给我校的正式公函或传真,来函内容应包括外宾姓名、简历、来校活动内容和来访的具体日期和时间,以及来访的有关要求。
第二十条 国际合作处负责顺访活动的协调工作。
第二十一条 校属相关单位如直接接待国外顺访学者或团组,需填写《长安大学短期顺访外国专家来访申请表》(附件3)及《外国专家来华安全保证书》(附件2),于顺访专家来访前至少7个工作日递交至国际合作处,经国际合作处审核并报主管校领导批准后方可接待。不允许以个人名义受理、安排顺访活动。
第二十二条 校属相关单位在接待顺访专家前,应事先做好准备工作,尽量安排与顺访专业对口的学者和有关人员参加相关活动。
第二十三条 接待单位应安排精通专业和外语较好的人员担任翻译工作。凡与学校商谈合作事宜的顺访活动由国际合作处安排;与校属相关单位进行学术交流的顺访活动,由该单位安排实施。
第二十四条 接待顺访团组或个人,应热情友好,积极宣传我校的有关情况,充分显示学校及相关单位的学术特点和优势,促进双方相互了解,寻求进一步研究与合作的途径,探讨或确定新的合作研究课题,建立新的合作关系。
第二十五条 在接待活动过程中,双方学者或团组可探讨交流与合作意向、方案或协定。如需签订书面协议,须报国际合作处备案。交流与合作项目须经国际合作处审核,报主管校领导批准后,方可正式签署。
第二十六条 顺访活动中,可赠送学校或校属相关单位宣传品,公开出版的学术著作或刊物。我校原则上对顺访外宾不安排游览,食宿、交通等费用由客人或接待单位自理。对于著名专家学者、重要团组,将视顺访具体活动内容,学校提供部分食宿补助,其中团组顺访每批补助限额为人民币2000~4000元,个体顺访每次1000~2000元。
第二十七条 接待完毕、结算费用前,接待单位须及时填写《外国专家工作成果总结报告》,交国际合作处存档备案。
第五章 外国专家名誉称号授予管理
第二十八条 授予国外专家、名人的名誉称号应以加强我校与国外著名学者的学术交流与联系、提高我校的学术水平与地位、扩大我校在国外的影响为宗旨。
第二十九条 授予国外专家、名人名誉称号的条件和类别如下:
1.对华友好,有真才实学的世界名人、国际学术组织的负责人、大学校长、国际学术权威,可授予我校名誉教授。
2.对华友好,积极支持和帮助我校教学和科研工作的教授、学者可授予我校客座教授。
第三十条 对名誉教授、客座教授的要求为:
1.关心支持我校相关学科的发展,积极提供有关信息与资料,提出学科建设意见。
2.积极促进我校与国外院校、学术组织间的学术交流与合作。
3.不定期应邀来我校访问,做专题讲座,指导科学研究,或协助指导博士生,帮助引进开发先进实验设备等。
第三十一条 我校应为被授予名誉称号的外国专家提供以下服务:
1.不定期介绍我校的发展情况。
2.不定期提供我校的有关资料。
3.免费提供访问我校期间的食、宿、交通及必要的参观游览。
4.协助安排在我国境内其他地方的访问活动。
第三十二条 授予外国专家名誉称号的工作程序:
1.聘用单位在征得受聘人的同意后,填写《聘请名誉、客座教授审批表》一式两份、拟受聘人的简历一式两份送人事处和国际合作处审查,并呈主管校领导批准。
2.名誉教授、客座教授被批准后,由人事处负责办理聘书,校领导颁发,或以邮寄的方式送达对方。
第三十三条 聘用单位、人事处、国际合作处和校友会应经常与获得名誉称号的外国专家保持联系,不定期邀请他们来校访问或讲学。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长安大学关于邀请短期讲学外国专家的暂行规定》(长大外事字【2000】176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五条 港澳台地区专家工作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本规定由国际合作处(港澳台办公室)负责解释。
来源:长安大学国际交流与合作处
2019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