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本科生中外联合培养项目的管理工作,确保项目健康有序运行,根据上级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工作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科生中外联合培养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指我校通过与国外、境外高校(以下简称“合作院校”)签署了学生联合培养协议,开展的如本科生“1+2+1”、“2+2”、“3+1”,本硕连读“3+1+1”、“3.5+0.5+1”等双学位项目和短期交流项目。后期新增项目形式及内容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参加项目的学生(以下简称“项目学生”)应为我校正式注册的全日制在籍本科生。
二 组织管理
第四条 学校成立本科生中外联合培养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主管本科生教学、外事和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教务、国际合作与交流和学生工作等部门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教务部门,负责各相关职能部门和院(系)中外联合培养本科生工作的组织、协调与实施。
第五条 各院(系)负责项目学生申请资格的初步审查与选拔工作。
第六条 学生工作部门负责项目学生的政治审查工作,审查内容包括学生日常综合表现,是否有违法违纪记录等。
第七条 教务部门负责项目学生申请资格的最终审查与确定。并提供项目学生成绩单、在读证明、课程描述等基础申报材料的外文版相关资料,负责学生海外学习成绩和学分的认定,以及学生学籍管理和我校学位的授予工作。
第八条 国际合作与交流部门负责项目平台的遴选、搭建和拓展,以及学生派出工作。
三 项目实施
第九条 申报及选拔条件
申请项目的学生应符合下列条件要求:
1.热爱祖国、遵纪守法、政治立场坚定、品行端正;
2.身体健康,能圆满完成学习任务;
3.在校学习期间无不及格科目,且外语成绩优良;
4.申请专业应与在我校所学专业相同或相近;
5.在自愿报名的基础上,按文化课成绩,择优确定人选。
第十条 申请、录取程序和学籍管理
(一)每年由教务及国际合作与交流部门联合各相关院(系),组织针对学生的项目宣讲活动,并发布通知。具体选拔时间安排、程序要求均以通知为准。
(二)申请学生按照通知要求填写《长安大学本科生赴国(境)外学习交流项目报名表》(附件1)和《长安大学学生出国(境)审批表》(附件2),并提供相应申请材料,到所在院(系)报名,同时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外语成绩证明。赴台湾地区学习交流的学生还需填写《长安大学学生因公临时赴台备案表》(附件3),报学生工作部门进行政治审查。
(三) 各院(系)负责组织申报项目学生的初步选拔,选拔结果和工作流程报学校教务部门备案。
(四)教务部门审定拟选派学生名单并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将派出名单和申请材料一并移交国际合作与交流部门,由国际合作与交流部门协助学生办理项目申报事项。
(五)申请学生被合作院校录取后,出国(境)前到教务部门办理出国(境)停学手续(停学期间不享受在校生待遇),并签署《长安大学学生出国(境)学习承诺书》(附件4)。
(六)被录取学生到国际合作与交流部门,准备签证材料并办理出国(境)手续。
第十一条 在外学习期间及返校后管理
(一)在外学习期间,在规定的期限内保留本校学籍。在此期间,项目学生仍须遵守本校学籍管理等各方面的有关规章制度。未经我校批准,逾期不办理回校学习手续者,按自动退学处理。学生应自觉遵守合作院校的各项规定,同时及时向我校汇报学习进展情况。
(二)在外学习期间,项目学生不得转专业。自行转专业者将无法获得我校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学生本人承担。
(三)项目学生完成合作院校学习返校后,携带相关学习证明到学校教务部门办理复学手续。然后到所在院(系)和相关部门办理其他手续。
(四)项目学生在合作院校完成学业后,缴清我校应收相关费用并完成学业,可申请我校的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其学费缴纳,按照《长安大学学生出国(境)管理规定》有关规定执行。
(五)项目学生出国(境)学习后,不具备参与在外学习年度的我校学生奖学金的申请资格,但具备参加学校推免研究生的推荐资格,其国(境)外的学习成绩以在合作院校学习期间的平均成绩计入。
(六)对于出国学习前已修完所学课程,未能参加当期末考试的,可以申请提前单独考试或缓考。
(七)由于客观原因,在外学习确需延长学习时间的,须经合作院校同意后,在我校教务部门办理延长学制手续,同时报国际合作与交流部门备案。
四 成绩和学分认定
第十二条 本科生“1+2+1”、“2+2”,本硕连读“3+1+1”、“3.5+0.5+1”等双学位项目的成绩和学分,以学期或学年为基本核算单位,对在合作院校完成的课程成绩和学分进行整体置换。完成合作院校要求所学课程且成绩全部合格,可以直接获得我校相应学期或学年的学分。
(一)“1+2+1”本科生双学位项目。对于如期完成合作院校学业,成绩合格,并获得合作院校学位授予资格,同时按要求完成我校第一学年和第四学年学业的学生,可依规定取得我校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对于该项目中需国际认证的部分专业,按认证规定需延期在合作院校完成学位要求的所有课程,并获得合作院校学位授予资格的学生,第四学年可不返校学习和参加毕业设计(论文)及答辩,可直接获得我校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二)“2+2”、“3+1”本科生双学位项目。项目学生大四期间在海外学习的,须完成合作院校教学计划要求所学课程。对于按期完成学业并获得合作院校学位授予资格的,我校对其所修课程予以认可,项目学生无需返校参加毕业设计(论文)及答辩,可直接获得我校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三)“3+1+1”、“3.5+0.5+1”本硕连读项目。项目学生大四期间(一学年或一学期)在合作院校学习的,须完成合作院校要求的所学课程,成绩合格的,我校对其所修课程予以认可,项目学生无需回校参加毕业设计(论文)及答辩,可直接获得我校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第十三条 申请短期交流项目的学生,其成绩和学分认定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赴海外非中文教学地区学习的学生,每学期学习的课程数量不超过合作院校教学计划要求所修课程门数的上限,原则上不少于3门;赴海外中文教学地区学习的,每学期学习的课程数量不超过合作院校教学计划要求所修课程门数的上限,原则上不少于4门。
(二)项目学生在合作院校学习期间的成绩和学分,待其返校后按照学期对学期进行整体置换。如完成合作院校要求所学课程且成绩全部合格,可直接获得我校相应学期或学年的学分。
(三)在外学习期间,如有课程考核未通过,返校后由院(系)确定重修我校该专业相应课程。
五 附则
第十四条我校与港澳台地区高校签署的本科生联合培养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教务处商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来源:长安大学国际合作与交流处
2019年5月16日